加拿大矿产行业外国投资审查新规解读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伦视界 Author 贺云帆 王欣一 等
(来源:中伦视界,作者:贺云帆、王欣一、赵文媛)
2022年10月28日,加拿大政府颁布《对外国国有企业在关键矿产领域投资的政策》(Policy Regarding Foreign Investments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Critical Minerals under 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1],以下简称“新政策”),对加拿大关键矿产行业的外国投资审查实施更严格的规定。紧接着,2022年11月2日,加拿大工业部发布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要求三家中国企业包括A资源 、盛新锂能(002240.SZ)、 B矿业旗下公司剥离其在加拿大锂矿公司的投资[2]。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矿产资源国、矿产生产国和矿产品出口国之一,加拿大近年来针对关键矿产领域的外国投资管控持续收紧,将对我国企业在加拿大矿产行业的现有投资及未来投资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3],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国有企业)收购加拿大企业控制权时,若该加拿大企业价值达到规定门槛[4],则该投资应受限于工业部的净收益审查,其中“加拿大企业”指在加拿大有营业场所、在加拿大有雇佣或自雇同营业有关的人员,且在加拿大有营业资产的企业;同时,工业部有权对所有的外国投资,包括绿地投资和少数股权投资,无论企业价值多少,均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2021年3月11日,加拿大政府发布了31种关键矿产资源清单,具体为铝、锑、铋、铯、铬、钴、铜、萤石、镓、锗、石墨、氦、铟、锂、镁、锰、钼、镍、铌、铂族金属、钾、稀土元素、钪、钽、碲、锡、钛、钨、铀、钒、锌[5]。同年3月21日,加拿大政府更新了《关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指南》(Guidelines on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Investments)[6],要求政府在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时,将该投资对关键矿产及关键矿产供应链的潜在影响纳入审查范围。2022年8月2日,加拿大修订了《关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Investments Regulations)[7],延长了工业部有权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最长期间范围,从投资完成后45日延长到了投资完成后五年。而本次发布的新政策,则对《加拿大投资法》项下外国国有企业及私人投资者对加拿大关键矿产领域投资的净收益审查及国家安全审查作出了更严格的适用指导,具体如下:一、适用对象
二、净收益审查
● 应提交审查的投资类型: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对于外国投资者收购企业价值达到规定门槛的加拿大企业控制权交易,应提交工业部进行净收益审查。
● 审批原则:考虑到关键矿产领域的战略重要性以及外国国有企业或私人投资者可能带来的固有经济风险,加拿大政府将仅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会批准外国国有企业或私人投资者收购关键矿产领域的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也即,该等收购交易一般情况下将不予批准。
● 审查因素:新政策强调,在审查前述投资交易是否具有“净收益”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该交易可能导致的外国政府对加拿大企业实施直接经营和战略控制的程度;
2) 该交易所涉行业的竞争程度,以及交易导致该行业外资所有权显著集中的可能性;
3) 外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报告结构,包括其在加拿大的经营中是否遵守加拿大的公司治理标准以及包括自由市场原则在内的加拿大的法律和惯例;
4) 待收购的加拿大企业是否能继续其商业运营。这包括考虑产品的出口或加工地点,加拿大主体在该企业位于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的运营参与程度,该投资对加拿大生产力和工业效率的影响,对加拿大持续创新和研发的支持,以及为保持加拿大企业在全球的竞争地位而需要的资本支出水平。
三、国家安全审查
根据本次发布的新政策,外国国有企业包括符合定义的私人投资者对加拿大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将面临非常严格的审查,加拿大政府将仅在有净收益可能的例外情况下批准该等主体收购关键矿产领域的加拿大企业控制权的投资,且该等主体参与关键矿产领域加拿大企业或实体的投资或拟议投资,都可能构成合理理由被加拿大政府认为损害其国家安全进而要求不予实施投资、附条件实施投资或剥离投资。新政策中,加拿大政府建议所有的非加拿大投资者和加拿大企业仔细审查投资计划,识别是否与那些受敌对或非志同道合国家或政权(“non-likeminded governments”)影响或控制的外国国有企业或实体存在潜在关联,并强烈鼓励投资者们在实施任何投资之前的至少45天咨询相关投资审查部门。
在当前世界各国对包括锂在内的关键矿产资源的争夺及属地保护愈演愈烈的情势下,中国企业在海外进行相关投资时应提前了解外资审查及国家安全审查框架,事先与投资目的国当地政府咨询沟通,在设计交易架构、谈判交易文件时考虑规避、设置妥协条件、增加保护性条款或明确相关责任。在相关投资或拟议投资被当地政府施加不正当命令时,依法提起相关复议、诉讼等救济程序。在新政策背景下,对于中国企业未来在加拿大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可考虑避免股权投资或合作,转向矿产勘探、开发、生产、资源加工和精炼等具体项目合作。
[注释]:(向上滑动)
[1] 法规原文请见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investment-canada-act/en/ministerial-statements/policy-regarding-foreign-investments-state-owned-enterprises-critical-minerals-under-investment[2] 声明原文请见www.canada.ca/en/innovation-science-economic-development/news/2022/10/government-of-canada-orders-the-divestiture-of-investments-by-foreign-companies-in-canadian-critical-mineral-companies.html[3] 法规原文请见https://laws-lois.justice.gc.ca/eng/acts/I-21.8/page-1.html[4] 具体门槛标准请见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investment-canada-act/en/thresholds[5] 清单原文请见https://www.nrcan.gc.ca/our-natural-resources/minerals-mining/critical-minerals/23414[6] 法规原文请见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investment-canada-act/en/guidelines[7] 法规原文请见https://laws.justice.gc.ca/eng/regulations/sor-2009-271/page-1.html#1353925-1373286
作者简介:
贺云帆, 律师 成都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中国内地资本市场, 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和投资基金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健康与生命科学王欣一,律师 成都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赵文媛,成都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更多资讯
1、法律查明 |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最新政策!
2、美国半导体制造及先进计算出口管制新规对中国半导体投资的影响与应对(二)
4、中资出海收购“关键矿产”:从加拿大政府近期决定看加、澳两国监管政策趋势及应对(上篇)
5、以案说法|印尼某公司与宁波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纠纷案